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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5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陳賢慧邱森樟張國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52號

上訴人
鼎泰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桔
被上訴人
詹東綸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再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提起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經法院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上訴人即應依限繳裁判費,否則其上訴要件即有欠缺,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20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該裁定並已於105年7月2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頁)。上訴人雖於提起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02號裁定駁回,上訴人亦已於105年7 月25日收受該裁定,惟上訴人迄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至19頁),是依上開規定與說明,其上訴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張國華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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