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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61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繼先黃綵君王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61號

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 律師
複代理人
高肇成
複代理人
盧德聲 律師
被上訴人
陳武雄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 律師
被上訴人
洽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雄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9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查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助624號事件之執行名義,被上訴人洽和公司應查報並提出據以匯款之許可文件,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 銘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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