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 律師 複代理人 高肇成 複代理人 盧德聲 律師 被上訴人 陳武雄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 律師 被上訴人 洽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雄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9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查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 執助624號事件之執行名義,被上訴人洽和公司應查報並提出據 以匯款之許可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