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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陳繼先黃綵君王銘
  •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陳奕雄

  • 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陳武雄洽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 律師 複代理人  高肇成 複代理人  盧德聲 律師 被上訴人  陳武雄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 律師 被上訴人  洽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雄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9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查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 執助624號事件之執行名義,被上訴人洽和公司應查報並提出據 以匯款之許可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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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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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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