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6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61號
- 上訴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 訴訟代理人
- 聶瑞瑩 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肇成
- 複代理人
- 盧德聲 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武雄
- 訴訟代理人
- 周玉蘭 律師
- 被上訴人
- 洽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雄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9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查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助624號事件之執行名義,被上訴人洽和公司應查報並提出據以匯款之許可文件,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