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229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德 訴訟代理人 羅勇輝 葉柏岳律師 洪鈺婷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衡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愷 訴訟代理人 賴永昌 朱敏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 5月7日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