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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3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盧江陽楊熾光許石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234號

上訴人
陳素娥
上訴人
王調和
被上訴人
廖振昌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5萬0904元,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茲上訴人王調和及陳素娥已分別於108年7月8日及12日收送上開裁定,此有送達證書及簽收資料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之1條第4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許石慶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34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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