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3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234號
- 上訴人
- 陳素娥
- 上訴人
- 王調和
- 被上訴人
- 廖振昌
- 訴訟代理人
-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5萬0904元,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茲上訴人王調和及陳素娥已分別於108年7月8日及12日收送上開裁定,此有送達證書及簽收資料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之1條第4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