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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
    盧江陽楊熾光許石慶

  • 當事人
    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244號上 訴 人 即 附 帶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祺成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義隆 訴訟代理人 顏隆鉉 蔡志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5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昭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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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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