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244號上 訴 人 即 附 帶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祺成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義隆 訴訟代理人 顏隆鉉 蔡志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5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昭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