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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陳賢慧邱森樟張國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58號

上訴人
何献堂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
被上訴人
聖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素眞
被上訴人
曾筠婷(原名曾淑英)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律師

       張順豪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6月29日上午9 時55分在本院第35法庭

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張國華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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