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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陳賢慧陳瑞水吳美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9號

上訴人
楊清景
訴訟代理人
陳思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上訴人
三豐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魏啟育
被上訴人
品科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三豐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惠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複代理人
林克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吳美蒼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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