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重訴更㈠字第1號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謝說容陳宗賢張瑞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更㈠字第1號

原告
鉅鎰工程有限公司(即主參加原告)
法定代理人
郭文娟
被告
湯文萬(即主參加被告)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施冠群律師
被告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即主參加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上列原告對本院103年度建上更㈡字第58號湯文萬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提起主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對本院103年度建上更㈡字第58號湯文萬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提起主參加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41,680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而該裁定已於105年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則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張瑞蘭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重訴更㈠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