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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金上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張浴美莊嘉蕙王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上字第4號

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樑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複代理人
許正欣律師
複代理人
楊懷慶律師
複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何錦全
被上訴人
游文元
被上訴人
莊東鈐
被上訴人
吳玉津
被上訴人
吳玉婷
被上訴人
吳玉如
被上訴人
張桂蘭
被上訴人
何志賢
被上訴人
周慧君
被上訴人
周韶霈
被上訴人
周盈辰
兼上3人法定代理人
賴淑梅
被上訴人
王文君
被上訴人
厚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名傑

上12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請對上訴人107年4月30日書狀表示意見,兩造並於期日前提出爭點整理狀,並上傳書狀,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王 銘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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