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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吳惠郁許秀芬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37號

上訴人
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法定代理人
張李蓮花
上訴人
張曉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恩惠
被上訴人
張朝芬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
複代理人
莊永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關於不當得利部分,上訴人應提出請求金額計算之依據,被上訴人應提出至言詞辯論時所收的租金明細,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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