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37號
- 上訴人
- 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恩惠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玲
- 法定代理人
- 張李蓮花
- 上訴人
- 張曉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恩惠
- 被上訴人
- 張朝芬
- 訴訟代理人
- 劉佳田律師
- 複代理人
- 莊永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關於不當得利部分,上訴人應提出請求金額計算之依據,被上訴人應提出至言詞辯論時所收的租金明細,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