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4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46號
- 上訴人
- 吳欽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吳種德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631,13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5,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