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4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陳滿賢黃綵君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46號

上訴人
吳欽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吳種德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631,13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5,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46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