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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496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蔡秉宸許旭聖張恩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496號

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彭明珠

受告知訴訟人 許淑琴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上訴人因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對受告知訴訟人許淑琴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受告知訴訟人許淑琴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㈠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㈡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㈢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145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告知訴訟人許淑琴之訴訟文書無法郵務送達其戶籍地,復不能查得其應受送達之處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對受告知訴訟人許淑琴為公示送達。

三、上訴人聲請之事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退郵公文封可證(見本院卷第36至42頁),堪認受告知訴訟人許淑琴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事,上訴人之聲請,合於首揭法律規定,爰裁定准對受告知訴訟人許淑琴為公示送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張恩賜

書記官 賴宜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496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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