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52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520號
- 上訴人
- 許金能
- 上訴人
- 許明德
- 上訴人
- 黃偉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涂芳田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昆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俊龍律師
- 被上訴人
- 郭進安
- 被上訴人
- 潤興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浚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勃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47號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主張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0000地號等3筆土地)為郭進安所有,同段0000地號土地(與0000地號等3筆土地合稱系爭土地)為潤興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潤興公司)所有,上訴人無權占用系爭土地搭建地上物,爰提起拆屋還地等訴訟。上訴人則以系爭土地原為祭祀公業許○○所有,渠等為祭祀公業許○○設立人許○○、許○○之後代子孫,訴外人許○○申報祭祀公業許○○未將渠等列入派下員,祭祀公業許○○未經全體派下員2分之1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以上之同意,將系爭土地分別出售與郭進安、潤興公司,其無權處分行為,業經上訴人提起確認派下權存在等訴訟,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01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後經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47號判決駁回上訴,該案目前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並未確定,有該案一、二審判決書及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按。本院認上開民事事件審理之結果,攸關被上訴人有無合法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乃上訴人是否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之先決問題,故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