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再易字第7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73號
- 再審原告
- 家賀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淑君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呂小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魏龍豔間返還買賣價金及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7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3,715 元,應徵再裁判費21,99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