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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再易字第73號

返還買賣價金及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陳繼先王銘莊嘉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73號

再審原告
家賀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淑君
共同送達代收人
呂小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魏龍豔間返還買賣價金及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7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3,715 元,應徵再裁判費21,99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莊嘉蕙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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