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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建上易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陳賢慧吳美蒼呂麗玉

  • 上訴人
    附 林建宇即大佑實業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易字第15號 上訴人即附 林建宇即大佑實業社 帶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明宗 謝文明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陳志瑋 ○○○○○       號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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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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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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