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建上易字第1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易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千里工程行即謝詠同
- 訴訟代理人
- 許盟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韓忞璁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許慧鈴律師
- 被上訴人
- 立澄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小貞
- 訴訟代理人
- 廖德明
李東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待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易字第17號
李東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待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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