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吳美蒼、張國華、唐敏寶
- 當事人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立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52萬4,352元;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又本件上訴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52萬4,352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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