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王銘、高英賓、郭妙俐
- 當事人京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甲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京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洲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美津 被 上訴人 吳甲寅 黃淑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佳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下午3 時2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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