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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陳賢慧吳美蒼呂麗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7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鈞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彥
訴訟代理人
吳皓偉律師
複代理人
程名巧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奕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秉宥(原名:賴銘泉)
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11月13日上午9:30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鈞格營造有限公司應於庭期前具狀陳明「內外牆裝修完成」工程實際已施作完成之項目及金額各為何?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呂麗玉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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