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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22號

移轉所有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謝說容葛永輝陳蘇宗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222號

上訴人即

變更之訴原告 莊秀馨

       楊惠琪

       楊勝雄

       李博恩

       吳孟瑩

       劉盈均

       賴致宏

       廖彥雯

       劉家興

       洪憲政

       林彥汝

       陳盈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嘉威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變更之訴被告 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茗杏
法定代理人
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變更之訴被告 陳世明
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被上訴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蘭
被上訴人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訴訟代理人
楊雅琳

       劉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7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上訴人即變更之訴被告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富家興公司)與上訴人即變更之訴被告陳世明共同開發「新光大道」建案,上訴人即變更之訴原告等12人(下稱上訴人)分別與富家興公司簽訂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與陳世明簽訂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上開2合約合稱系爭房地合約),購買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房屋(下稱系爭建物),上訴人依系爭房地合約請求富家興公司、陳世明、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移轉登記系爭土地、建物之所有權。

(二)附表二編號1-1、4-1、5-1、7-1、8-1、9-1、10-1、11-1建物應有部分10分之9現由陳世明查封,陳世明據此主張有給付不能之情。另上訴人主張陳世明此部分執行名義所示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且係以侵害上訴人之債權為目的,違背善良風俗,非法查封上開建物,代位富家興公司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台中地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77號審理中等情。顯見兩造間就上開建物是否有給付不能之情事,陳世明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是否合法有所爭執,且上訴人復已代位富家興公司向台中地院對陳世明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則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該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是上訴人聲請在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台中地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77號)民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依上說明,自屬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上訴人所購買土地之移轉登記情形┌──┬───┬───────┬──────┬───────┐│編號│買受人│購買之標的(臺│現登記名義人│辦理移轉登記義││ │(戶別)│中市太平區育賢│ │務人 ││ │ │段) │ │ │├──┼───┼───────┼──────┼───────┤│1 │廖彥雯│131-28地號土地│陳世明 │陳世明→廖彥雯││ │(A02) │全部 │ │ │├──┼───┼───────┼──────┼───────┤│2-1 │劉家興│131-24地號土地│台中商銀 │台中商銀→陳世││ │(B02) │全部 │ │明→劉家興 │├──┤ ├───────┼──────┼───────┤│2-2 │ │131地號土地應 │陳世明 │陳世明→劉家興││ │ │有部分12分之1 │ │ │├──┼───┼───────┼──────┼───────┤│3-1 │李博恩│131-23地號土地│台中商銀 │台中商銀→陳世││ │(B03) │全部 │ │明→李博恩 │├──┤ ├───────┼──────┼───────┤│3-2 │ │131地號土地應 │陳世明 │陳世明→李博恩││ │ │有部分12分之1 │ │ │├──┼───┼───────┼──────┼───────┤│4-1 │洪憲政│131-21地號土地│陳世明 │陳世明→洪憲政││ │(B06) │全部 │ │ │├──┤ ├───────┼──────┼───────┤│4-2 │ │131地號土地應 │陳世明 │陳世明→洪憲政││ │ │有部分12分之1 │ │ │├──┼───┼───────┼──────┼───────┤│5-1 │吳孟瑩│131-14地號土地│陳世明 │陳世明→吳孟瑩││ │(B08) │全部 │ │ │├──┤ ├───────┼──────┼───────┤│5-2 │ │131地號土地應 │陳世明 │陳世明→吳孟瑩││ │ │有部分12分之1 │ │ │├──┼───┼───────┼──────┼───────┤│6-1 │莊秀馨│131-17地號土地│台中商銀 │台中商銀→陳世││ │(B12) │全部 │ │明→莊秀馨 │├──┤ ├───────┼──────┼───────┤│6-2 │ │131地號土地應 │陳世明 │陳世明→莊秀馨││ │ │有部分21分之1 │ │ │├──┼───┼───────┼──────┼───────┤│7-1 │劉盈均│131-19地號土地│陳世明 │陳世明→劉盈均││ │(B16) │全部 │ │ │├──┤ ├───────┼──────┼───────┤│7-2 │ │131地號土地應 │陳世明 │陳世明→劉盈均││ │ │有部分21分之1 │ │ ││ │ │ │ │ │├──┼───┼───────┼──────┼───────┤│8-1 │楊惠琪│131-7地號土地 │陳世明 │陳世明→楊惠琪││ │(C01) │全部 │ │ │├──┤ ├───────┼──────┼───────┤│8-2 │ │131-1地號土地 │陳世明 │陳世明→楊惠琪││ │ │應有部分6分之1│ │ │├──┼───┼───────┼──────┼───────┤│9-1 │林彥汝│131-5地號土地 │陳世明 │陳世明→林彥汝││ │(C03) │全部 │ │ │├──┤ ├───────┼──────┼───────┤│9-2 │ │131-1地號土地 │陳世明 │陳世明→林彥汝││ │ │應有部分6分之1│ │ │├──┼───┼───────┼──────┼───────┤│10-1│楊勝雄│131-4地號土地 │陳世明 │陳世明→楊勝雄││ │(C05) │全部 │ │ │├──┤ ├───────┼──────┼───────┤│10-2│ │131-1地號土地 │陳世明 │陳世明→楊勝雄││ │ │應有部分6分之1│ │ │├──┼───┼───────┼──────┼───────┤│11-1│賴致宏│131-3地號土地 │陳世明 │陳世明→賴致宏││ │(C06) │全部 │ │ │├──┤ ├───────┼──────┼───────┤│11-2│ │131-1地號土地 │陳世明 │陳世明→賴致宏││ │ │應有部分6分之1│ │ │├──┼───┼───────┼──────┼───────┤│12-1│陳盈如│131-2地號土地 │台中商銀 │台中商銀→陳世││ │(C07) │全部 │ │明→陳盈如 │├──┤ ├───────┼──────┼───────┤│12-2│ │131-1地號土地 │陳世明 │陳世明→陳盈如││ │ │應有部分6分之1│ │ │└──┴───┴───────┴──────┴───────┘附表二:上訴人所購買房屋之移轉登記情形┌──┬───┬───────┬──────┬───────┐│編號│買受人│購買之標的(臺│現登記名義人│辦理移轉登記義││ │(戶別)│中市太平區育賢│ │務人 ││ │ │段) │ │ │├──┼───┼───────┼──────┼───────┤│1-1 │廖彥雯│430建號建物應 │富家興公司 │已被查封登記。││ │(A02) │有部分10分之9 │ │ │├──┤ ├───────┼──────┼───────┤│1-2 │ │430建號建物應 │陳世明 │陳世明→廖彥雯││ │ │有部分10分之1 │ │ │├──┼───┼───────┼──────┼───────┤│2 │劉家興│440建號建物全 │合眾公司 │合眾公司→富家││ │(B02) │部 │ │興公司→劉家興│├──┼───┼───────┼──────┼───────┤│3 │李博恩│441建號建物全 │合眾公司 │合眾公司→富家││ │(B03) │部 │ │興公司→李博恩│├──┼───┼───────┼──────┼───────┤│4-1 │洪憲政│443建號建物應 │富家興公司 │已被查封登記。││ │(B06) │有部分10分之9 │ │ │├──┤ ├───────┼──────┼───────┤│4-2 │ │443建號建物應 │陳世明 │陳世明→洪憲政││ │ │有部分10分之1 │ │ │├──┼───┼───────┼──────┼───────┤│5-1 │吳孟瑩│445建號建物應 │富家興公司 │已被查封登記。││ │(B08) │有部分10分之9 │ │ │├──┤ ├───────┼──────┼───────┤│5-2 │ │445建號建物應 │陳世明 │陳世明→吳孟瑩││ │ │有部分10分之1 │ │ │├──┼───┼───────┼──────┼───────┤│6 │莊秀馨│448建號建物全 │合眾公司 │合眾公司→富家││ │(B12) │部 │ │興公司→莊秀馨│├──┼───┼───────┼──────┼───────┤│7-1 │劉盈均│450建號建物應 │富家興公司 │已被查封登記。││ │(B16) │有部分10分之9 │ │ │├──┤ ├───────┼──────┼───────┤│7-2 │ │450建號建物應 │陳世明 │陳世明→劉盈均││ │ │有部分10分之1 │ │ │├──┼───┼───────┼──────┼───────┤│8-1 │楊惠琪│451建號建物應 │富家興公司 │已被查封登記。││ │(C01) │有部分10分之9 │ │ │├──┤ ├───────┼──────┼───────┤│8-2 │ │451建號建物應 │陳世明 │陳世明→楊惠琪││ │ │有部分10分之1 │ │ │├──┼───┼───────┼──────┼───────┤│9-1 │林彥汝│453建號建物應 │富家興公司 │已被查封登記。││ │(C03) │有部分10分之9 │ │ │├──┤ ├───────┼──────┼───────┤│9-2 │ │453建號建物應 │陳世明 │陳世明→林彥汝││ │ │有部分10分之1 │ │ │├──┼───┼───────┼──────┼───────┤│10-1│楊勝雄│454建號建物應 │富家興公司 │已被查封登記。││ │(C05) │有部分10分之9 │ │ │├──┤ ├───────┼──────┼───────┤│10-2│ │454建號建物應 │陳世明 │陳世明→楊勝雄││ │ │有部分10分之1 │ │ │├──┼───┼───────┼──────┼───────┤│11-1│賴致宏│455建號建物應 │富家興公司 │已被查封登記。││ │(C06) │有部分10分之9 │ │ │├──┤ ├───────┼──────┼───────┤│11-2│ │455建號建物應 │陳世明 │陳世明→賴致宏││ │ │有部分10分之1 │ │ │├──┼───┼───────┼──────┼───────┤│12 │陳盈如│456建號建物全 │合眾公司 │合眾公司→富家││ │(C07) │部 │ │興公司→陳盈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陳蘇宗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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