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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11號

職業災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張浴美莊嘉蕙王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上字第11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王建中
上訴人
王瑞金
上訴人
胡月惠
上訴人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
林松虎律師
上訴人
林明毅律師
複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宇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君
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柏松律師
被上訴人
林耿立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7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王 銘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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