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90號上 訴 人 柯思亮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 被上訴人 宏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忠 被上訴人 田愛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江錫麒律師 複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