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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390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饒鴻鵬陳蘇宗陳毓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90號

上訴人
柯思亮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
被上訴人
宏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忠
被上訴人
田愛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複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毓秀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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