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90號上 訴 人 柯思亮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 被上訴人 宏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忠 被上訴人 田愛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江錫麒律師 複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五項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十分之四,餘由被上訴人各負擔十分之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