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390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饒鴻鵬陳蘇宗陳毓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90號

上訴人
柯思亮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
被上訴人
宏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忠
被上訴人
田愛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複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五項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十分之四,餘由被上訴人各負擔十分之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毓秀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