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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41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蔡秉宸張恩賜黃渙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415號

上訴人
仲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錫佳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律師
被上訴人
暐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錦發
訴訟代理人
蘇惠如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5月2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6

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黃渙文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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