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49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496號
- 上訴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彭明珠
受告知訴訟人 許淑琴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上訴人因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對受告知訴訟人許淑琴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受告知訴訟人許淑琴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㈠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㈡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㈢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145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告知訴訟人許淑琴之訴訟文書無法郵務送達其戶籍地,復不能查得其應受送達之處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對受告知訴訟人許淑琴為公示送達。
三、上訴人聲請之事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退郵公文封可證(見本院卷第36至42頁),堪認受告知訴訟人許淑琴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事,上訴人之聲請,合於首揭法律規定,爰裁定准對受告知訴訟人許淑琴為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