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520號上 訴 人 許金能 許明德 黃偉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 代 理人 蔡昆宏律師 何俊龍律師 被 上 訴人 郭進安 潤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浚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47號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主張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0000地號等3筆土地)為郭進安所有,同段0000地 號土地(與0000地號等3筆土地合稱系爭土地)為潤興開發 有限公司(下稱潤興公司)所有,上訴人無權占用系爭土地搭建地上物,爰提起拆屋還地等訴訟。上訴人則以系爭土地原為祭祀公業許○○所有,渠等為祭祀公業許○○設立人許○○、許○○之後代子孫,訴外人許○○申報祭祀公業許○○未將渠等列入派下員,祭祀公業許○○未經全體派下員2 分之1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以上之同意,將系爭土地分別 出售與郭進安、潤興公司,其無權處分行為,業經上訴人提起確認派下權存在等訴訟,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 訴字第201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後經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47號判決駁回上訴,該案目前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 中並未確定,有該案一、二審判決書及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按。本院認上開民事事件審理之結果,攸關被上訴人有無合法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乃上訴人是否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之先決問題,故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陳蘇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