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520號
- 上訴人
- 黃偉龍
- 上訴人
- 許明德(兼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許陳春局(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許慧敏(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許郁婕(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許惟絜(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許雁翔(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許雁璇(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許慧貞(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涂芳田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俊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昆宏律師
- 被上訴人
- 郭進安
- 被上訴人
- 潤興開發有限公司
- 上1人法定代理人
- 黃浚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勃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得否訴請上訴人拆除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作物,並返還占有土地,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係以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47號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下稱另案)所爭執許金能等人得否訴請塗銷被上訴人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為先決問題,故裁定於另案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283至284頁)。茲因另案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398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有裁定書可稽(見本院卷第461至464頁)。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土地 所有人 1 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 郭進安 2 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 郭進安 3 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 潤興開發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