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52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臺中市西屯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何國裕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複代理人 陳慧真 參 加 人 宏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鵬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佶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3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9 法庭另行準備程序。上訴人臺中市西屯區公所應就所主張各項請求金額,依於本院所陳報內政部財物標準分類表所列分別標明各項請求費用標的物之最低使用年限,並依行政院頒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計算各項請求應扣除折舊金額後得請求之金額,製作說明表(如原審106.3.17.陳報狀所提出之計算方式附表)提出本院, 並將繕本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