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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5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陳滿賢陳繼先黃綵君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528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臺中市西屯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何國裕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複代理人
陳慧真
參加人
宏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鵬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佶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7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上訴人臺中市西屯區公所應就所主張各項請求金額,依其類別項目(參酌永固保險公司理算明細表),陳報並計算其已使用年限(於竣工前施作,或使用執照取得前後施作),並依於本院所陳報內政部財物標準分類表所列分別標明各項請求費用標的物之最低使用年限(或由兩造合意之年限),並依行政院頒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計算各項請求應扣除折舊金額後得請求之金額,製作說明表提出本院,並將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黃綵君

                  書記官 呂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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