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楊政道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複代理人 戴君容律師 被上訴人 翊豐商行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樂書婷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莊婷聿律師 被 上訴 人 鄭靜如 上而當事人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10月11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