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4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341號
- 上訴人
- 崇興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怡靜
- 訴訟代理人
- 梁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營業處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751,9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除已繳第二審11,565元外,其餘82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341號
上列當事人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營業處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751,9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除已繳第二審11,565元外,其餘82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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