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再易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謝說容、張瑞蘭、游文科
- 上訴人林明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25號再審原告 林明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良誠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紀村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於民國106年3月20日對於本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55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起訴狀誤載為「民 事再審聲請狀」)。茲查,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0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9,090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繳納, 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另再審原告應併就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所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應表明之各款事項,再具狀為補充述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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