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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王銘顏世傑莊嘉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

上訴人
張明星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被上訴人
配得美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洛菲
訴訟代理人
蔡武序 臺中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5月3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上訴人張明星應陳報103、104年度薪資所得扣繳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莊嘉蕙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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