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張明星
- 訴訟代理人
- 楊盤江律師
- 被上訴人
- 配得美眼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洛菲
- 訴訟代理人
- 蔡武序 臺中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5月3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上訴人張明星應陳報103、104年度薪資所得扣繳資料。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5月3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上訴人張明星應陳報103、104年度薪資所得扣繳資料。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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