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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3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謝說容陳蘇宗林慧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36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皇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周月卿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安妮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彰化鍊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麗純
訴訟代理人
張國棟
訴訟代理人
汪紹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慧貞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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