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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5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吳美蒼張國華唐敏寶

上訴人
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立昇
被上訴人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參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依法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7月7日送達上訴人,惟其迄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唐敏寶

書記官 陳緯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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