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51號
- 上訴人
- 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立昇
- 被上訴人
-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參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依法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7月7日送達上訴人,惟其迄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