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京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明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京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洲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複代理人 李涵律師 林雅儒律師 林美津 訴訟代理人 黃淑婷 被上訴人 吳甲寅 黃淑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珣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8月10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