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64號
- 上訴人
- 京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洲
- 訴訟代理人
- 徐文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涵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雅儒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美津
- 訴訟代理人
- 黃淑婷
- 被上訴人
- 吳甲寅
- 被上訴人
- 黃淑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皓帆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佳珣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8月10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
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建上字第64號
上而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8月10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
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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