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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6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王銘高英賓郭妙俐

上訴人
京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洲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複代理人
李涵律師
複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複代理人
林美津
訴訟代理人
黃淑婷
被上訴人
吳甲寅
被上訴人
黃淑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珣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8月10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

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郭妙俐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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