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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建上易字第1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陳賢慧吳美蒼呂麗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易字第15號

上訴人即附 林建宇即大佑實業社

帶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明宗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陳志瑋
訴訟代理人
○○○○○ 號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呂麗玉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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