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建上易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易字第15號 上訴人即附 林建宇即大佑實業社 帶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明宗 謝文明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陳志瑋 ○○○○○ 號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