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建上易字第1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易字第15號
上訴人即附 林建宇即大佑實業社
帶被上訴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宗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陳志瑋
- 訴訟代理人
- ○○○○○ 號
- 訴訟代理人
- 林雯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易字第15號
上訴人即附 林建宇即大佑實業社
帶被上訴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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