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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建上易字第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許秀芬許石慶簡燕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易字第17號

上訴人
千里工程行即謝詠同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韓忞璁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許慧鈴律師
被上訴人
立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小貞
訴訟代理人
廖德明

      李東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待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簡燕子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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