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建上更㈡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更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圖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複 代理人 洪維洲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被 上訴人 允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鴻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簡燕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