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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建上更㈡字第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簡燕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更㈡字第33號

上訴人
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圖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複代理人
洪維洲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被上訴人
允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鴻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簡燕子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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