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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08號

聲請緊急處置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陳繼先黃綵君王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8號

聲請人即抗告人
添嘉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少華
訴訟代理人
王怡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慶煙 律師
相對人
甄家謙

      甄家誠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廖學能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間因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緊急處置,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世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股東會召開時起七日內,暫不得就該公司盈餘分配表案行使表決權。

理由

一、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訴訟法5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為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前,於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其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逾7日(同法第538條之1第1項前)。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經銷賓士汽車,設立世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久公司),將世久公司之股份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名下,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5月18日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請求相對人返還股份遭拒,相對人竟於同月27日世久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解任甄添麟董事、董事長職務,並選任相對人自己為董事,為免相對人利用世久公司股東及董事之地位,處置資產損害聲請人,爰陳明願供擔保,求為:本案判決確定前,禁止相對人行使世久公司董事長、董事職權之定暫時狀態處分。經原法院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本院106年度抗字第271號),並聲請為禁止相對人於世久公司股東會就盈餘分配表案使表決權之緊急處置。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於本院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為免緩不濟急,導致危害發生或擴大,聲請人緊急處置之聲請有必要,爰為主文所示之緊急處置。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 銘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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