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4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1號
- 聲請人
- 柯伯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5年度上易第284號民事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法院得不予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諾貝爾管理委員會與富比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之民事訴訟,現由本院以105年度上易第284號事件審理中。而伊為諾貝爾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並居住於諾貝爾社區內,故與本案有密切之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蓋諾貝爾管理委員會無論勝訴或敗訴,所牽涉者皆是伊所共有社區公共基金甚至未來管理費之增減。惟諾貝爾管理委員會只容特定少數人間互通聲息,被其排除在外者,根本無從知悉內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聲請閱覽本院105年度上易第284號民事事件卷宗等語。惟查,據本院函詢兩造是否同意聲請人之前開閱卷聲請,諾貝爾管理委員會已於106年5月31日具狀表示不同意聲請人之前開閱卷聲請。本院復曾先後於106年5月23日、7月7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一週內提出系爭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以證明聲請人為諾貝爾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聲請人已各於106年6月2日、7月13日收受前開通知,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且聲請人亦未釋明與本院105年度上易第284號事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5年度上易第284號民事事件卷宗,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