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承當訴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莊榮兆、因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號 抗 告 人 莊榮兆 抗告人因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等與楊文禮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號),聲請承當訴訟,不服民國106年1月20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 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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