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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08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滿賢朱樑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8號

聲請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美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舞
訴訟代理人
劉燕萍律師
相對人
張崇信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崇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1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1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106年11月13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1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因對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庭期之庭訊筆錄認為有未臻完整,為期明暸開庭內容,爰聲請交付該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所為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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