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命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饒鴻鵬高英賓陳蘇宗
  • 法定代理人
    謝淑敏、陳舜源

  • 原告
    大展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1號聲 請 人 大展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敏 相 對 人 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舜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06年 度抗字第457號裁定准相對人以新台幣(下同)502萬2500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對於聲請人之財產在1507萬5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限期命相對人提起訴訟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金錢債權,聲請本院106年度抗字第45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要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陳蘇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