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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36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盧江陽楊熾光許石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36號

上訴人
鑫旺寵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質安
訴訟代理人
潘仲文律師
被上訴人
國立中興大學
法定代理人
薛富盛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複代理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第㈥款第八行「且兩造間並約定遲延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且兩造間並未約定遲延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許石慶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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