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36號上 訴 人 鑫旺寵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質安 訴訟代理人 潘仲文律師 被 上訴人 國立中興大學 法定代理人 薛富盛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5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第㈥款第八行「且兩造間並約定遲延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且兩造間並未約定遲延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