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3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36號
- 上訴人
- 鑫旺寵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質安
- 訴訟代理人
- 潘仲文律師
- 被上訴人
- 國立中興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薛富盛
- 訴訟代理人
- 張豐守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淑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第㈥款第八行「且兩造間並約定遲延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且兩造間並未約定遲延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