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5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59號
- 上訴人
- 郭俊男(即郭劉鳳姿之繼承人)
郭惠玉(即郭劉鳳姿之繼承人)
郭靜姝(即郭劉鳳姿之繼承人)
郭靜月(即郭劉鳳姿之繼承人)
郭俊銘(即郭劉鳳姿之繼承人)
郭瑞琴(即郭劉鳳姿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立東勢國民中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首行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