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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5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謝說容張瑞蘭葛永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59號

上訴人
郭俊男(即郭劉鳳姿之繼承人)

      郭惠玉(即郭劉鳳姿之繼承人)

      郭靜姝(即郭劉鳳姿之繼承人)

      郭靜月(即郭劉鳳姿之繼承人)

      郭俊銘(即郭劉鳳姿之繼承人)

      郭瑞琴(即郭劉鳳姿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立東勢國民中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首行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葛永輝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59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