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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4號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盧江陽楊熾光許石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追加之訴
原告
戴曹淑女(兼戴清溪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戴宏全(即戴清溪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戴宏一(即戴清溪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戴文瑛(即戴清溪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被上訴人
林吳阿忍
被上訴人
吳明久
被上訴人
吳明堅
被上訴人
林金在
被上訴人
林一明
被上訴人
林一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被上訴人
許和源
被上訴人
即追加之訴
被告
許基漟

      許家和

      黃福生

      陳月雲

      尤昱誠

      張季發

      黃月珠

      葉永昌

      楊貴雄

      黃慶明

      蘇佳語

      許志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許石慶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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