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上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王建中 上 訴 人 王瑞金 胡月惠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林明毅律師 複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宇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君 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柏松律師 被上訴人 林耿立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7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 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