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4 分鐘讀完 全文 4,8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非抗字第147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饒鴻鵬陳蘇宗陳毓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非抗字第147號

再抗告人
林義順
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相對人
大承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綺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36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再抗告意旨略以:

㈠再抗告人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85%之股東,依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自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原法院卻以:相對人業經申請解散登記完畢,且清算完結獲准核備,相對人之法人格業已消滅,無從再許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對相對人選派檢查人為由,以民國(下同)105年11月9日105年度司字第66號裁定(下稱一審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聲請;再抗告人聲明不服,復經原裁定駁回抗告。惟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以下錯誤:

⑴相對人之清算人陳美綺係以欺罔方式騙取再抗告人於2份內載:「本公司(即相對人)經全體股東承認清算期間收支表及清算期間損益承認無誤」等情之同意書上簽名,再倒填日期,涉犯偽造文書,再抗告人知悉後即以存證信函為撤銷於該2份同意書上簽名之意思表示,準此,相對人之清算程序有瑕疵,即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且相對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辦理清算終結登記,應認其尚未清算完結,相對人法人格仍然存續,原裁定消極不適用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即有違誤。

⑵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331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之案件事實,係該案聲請人於普通清算程序進行中,聲請選派檢查人;而本件再抗告人係於調閱相對人公司聲報清算完結卷宗時,始發覺陳美綺上述違法情事,斯時相對人清算程序業經完結,公司股東實無從依公司法第323條第2項規定解任陳美綺之清算人職務,二者基礎事實不同,要無適用相同處理方式之餘地,原裁定未予查明,逕予援用系爭判例意旨,作成不利再抗告人之認定,已違反「相同案件相同處理之原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㈡聲明:⑴原裁定廢棄。⑵上開廢棄部分,應准予選派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二、按對於非訟事件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定有明文。當事人就該裁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再抗告難認合法。又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者,或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就其職權取捨證據自行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所持法律上判斷顯有錯誤而言。至抗告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僅生調查證據是否妥適或裁定不備理由之問題,均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有間。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05號裁判意旨可資參考。

三、原裁定以:

㈠本件經調閱原法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84號、第315號聲請案卷,並核對卷附原法院105年8月9日中院麟非拾壹104司司字第184號及第315號函、臺中市政府102年12月24日府授經商字第10208473740號函、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表等資料後,可確定相對人已完成清算程序,並已向經濟部為解散登記,且向原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獲准核備等情,堪認相對人已清算完結,其法人之人格已歸於消滅而不存在,自無從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不存在之公司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是一審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聲請並無違誤。

㈡本件縱使如再抗告人所稱:相對人之清算人曾騙取再抗告人簽名,涉嫌偽造文書,相對人之清算程序有瑕疵,並未依法完成清算程序,清算尚未完結等情為真,惟依最高法院81年台抗字第331號判例意旨,則因相對人仍於普通清算程序階段,自不容許再抗告人以股東之身分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聲請法院對相對人公司選派檢查人,故再抗告人之聲請亦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經查:

㈠按公司解散後,尚須經清算程序,了結其法律關係,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即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之範圍內仍然存續,必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歸消滅,此觀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至第26條之規定自明。次按公司於清算完結,清算人將結算表冊送請股東會承認後,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第331條第4項規定,向法院所為之聲報,僅屬備案性質,法院之准予備案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並依非訟事件法第37條(現行法第91條)規定,向法院辦理清算終結登記而定。所謂清算終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不以法院之備案為依據。公司清算人於清算完結後,除應分別依公司法第92條、第93條第1項、第331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求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並向法院聲報外,尚須依非訟事件法第37條(現行法第91條)之規定,向法院辦理清算終結登記,清算事務至終結登記後,始告全部辦理完竣。依非訟事件法第40條(現行法第99條)規定,其公司登記亦自清算終結登記後銷結。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23號、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92年度台抗字第621號民事裁判意旨可資參考。

㈡原裁定固以調閱上述案卷及核對卷證資料,認相對人已完成清算程序,法人之人格已歸於消滅,惟查:依卷附105年12月21日原法院民事庭查詢表(見原法院抗字卷第18、19頁)所示,相對人於原法院關於清算之前案資料僅104年度司司字第184號(呈報清算人)、第315號(清算完結),而依原法院105年8月9日函覆再抗告人之代理人羅子武律師略以:「本件清算人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查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倘台端認為該公司尚未完成合法清算,自得另循途徑訴追」等語(見原法院司字卷第14頁);再對照相對人之清算人陳美綺於本院所提陳述意見狀,僅表明其業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第331條第4項之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而未表示其業依非訟事件法第91條規定向法院辦理清算終結登記,並主張非訟事件法第91條規定之登記僅係行政管理之確認云云等情(見本院卷第19頁),再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尚未依非訟事件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辦理清算終結登記,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判見解,應認其尚未清算完結,似非無據,原裁定未予查明,遽認相對人已清算完結,其法人之人格已歸於消滅而不存在,非無可議。

㈢次按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請求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既已明定公司於清算中,其財產之檢查由清算人為之,而清算人執行職務應顧及股東之利益,清算人就任後,如有不適任情形,監察人及股東又得依公司法第323條第2項規定將清算人解任,是少數股東之權益已獲有相當之保障,故股份有限公司除在特別清算程序中,有公司法第352條第1項情形,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令檢查公司之財產外,在普通清算程序中,自不容許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有最高法院81年台抗字第331號民事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㈣本件縱認相對人並未依法完成清算程序,清算尚未完結,惟依上開判例意旨,則因相對人仍於普通清算程序階段,自不容許再抗告人以股東之身分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聲請法院對相對人公司選派檢查人。再抗告人固以:本件再抗告人係於調閱相對人公司聲報清算完結卷宗時,始發覺陳美綺上述違法情事,斯時相對人清算程序業經完結,公司股東實無從依公司法第323條第2項規定解任陳美綺之清算人職務,與系爭判例案件基礎事實不同云云。惟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並依非訟事件法第91條規定,向法院辦理清算終結登記而定,不以法院之備案為依據;又公司清算人於清算完結後,除應分別依公司法第92條、第93條第1項、第331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求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並向法院聲報外,尚須依非訟事件法第91條之規定,向法院辦理清算終結登記,清算事務至終結登記後,始告全部辦理完竣,業如前述。再抗告人既以前情主張相對人尚未依法清算完結,復主張因相對人已清算完結,致無從依公司法第323條第2項規定將清算人解任,自不足採。

㈤綜上所述,相對人法人之人格是否已歸於消滅而不存在,固非無疑,惟本件無論係因相對人之法人格已歸於消滅,無從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不存在之公司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或因相對人清算尚未完結,相對人仍於普通清算程序階段,不容許再抗告人以股東之身分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聲請法院對相對人選派檢查人,再抗告人本件聲請均無理由。是一審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聲請,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結論核無不合,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毓秀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