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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5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張瑞蘭洪堯讚呂麗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523號

上訴人
朱君弘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
被上訴人
兆豐躥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安德生
被上訴人
德克躍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娜
被上訴人
蘇晨豪 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複代理人
林姿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呂麗玉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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