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52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523號
- 上訴人
- 朱君弘
- 訴訟代理人
- 黃幼蘭律師
- 被上訴人
- 兆豐躥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安德生
- 被上訴人
- 德克躍動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安娜
- 被上訴人
- 蘇晨豪 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逸群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姿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